(陜政辦發[2016]66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打贏脫貧攻堅戰,加快實施以建檔立卡扶貧搬遷為主,避災、生態及其他各類搬遷統籌推進的全省移民搬遷工作,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中發〔2015〕34號)及《中共陜西省委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的實施意見》(陜發〔2015〕20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總體思路。著眼“四化同步”、城鄉一體,把移民搬遷作為治本性的民生工程、全局性的發展工程、關鍵性的生態工程。堅持系統思維,統籌謀劃推進,實現移民搬遷、城鄉治理、新型城鎮化、美麗鄉村建設和生態治理一舉多贏、協同推進,加快我省追趕超越步伐。
第三條 主要目標。到“十三五”末,全面完成35.5萬戶125萬人建檔立卡扶貧搬遷(以下簡稱“扶貧搬遷”)及同步實施的避災、生態和其他類型搬遷安置任務。陜南地區2016年基本完成避災搬遷任務,2018年基本完成扶貧搬遷任務;其他地區2018年基本完成扶貧和避災搬遷任務。
第二章 搬遷對象
第四條 對象類型。按照“統一規劃、統籌安排,共建共享基礎設施,集中提供公共服務,分類享受相關政策,區別標準組織考核驗收”的原則,統籌扶貧、避災、生態及其他類型搬遷。
(一)扶貧搬遷。指建檔立卡貧困戶中需易地搬遷的農村人口。
(二)避災搬遷。主要指生活在工程措施難以有效消除災害隱患的地質災害隱患點、山洪災害頻發和采煤塌陷區農村人口(以下簡稱:地災戶、洪災戶、采煤塌陷戶)。
(三)生態搬遷。主要指生活在省級以上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生態環境脆弱區內,對生態環境影響較大的農村人口,包括自然保護區和生態脆弱區兩類。
(四)其他搬遷。主要指國家及省級公路、鐵路、水利等重點工程建設涉及的搬遷群眾;以及城鎮化和鎮村綜合改革等涉及的需搬遷農村人口。
第五條 對象識別。扶貧搬遷對象由省扶貧辦提供精準到戶名冊。避災、生態搬遷按照戶申請、組評議、村級初審、公開,鎮(街)復審、公示,縣(區)審定、公告的程序,廣泛接受社會監督,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精準識別,逐戶簽訂搬遷協議,從嚴、從實確定搬遷規模,對象識別完成后,市級匯總報省移民(脫貧)搬遷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省級相關部門核定。
第三章 搬遷安置方式
第六條 堅持集中安置為主,規范分散安置,完善“交鑰匙”工程,對建檔立卡在冊特困群眾搬遷住房實行兜底保障。
第七條 集中安置。以市為單位,集中安置率原則上關中不得低于90%、陜北不得低于85%、陜南不得低于80%.
(一)進城入鎮。以市為單位,陜南地區城鎮安置率不得低于60%,其他地區不得低于65%.優先在市、縣(區)、鎮(街)規劃區內,建設集中安置社區。打通農民進城落戶鼓勵政策、商品房“去庫存”政策與移民搬遷政策,充分盤活利用存量現房(具體辦法由省住建廳會同國土資源廳另行制定)。結合省級重點鎮、文化旅游名鎮建設,做好搬遷群眾安置,實現小城鎮建設與移民搬遷相互促進。進城入鎮安置戶一律按集中安置對待,執行集中安置建房補助,納入集中安置考核范圍。
(二)依托中心村莊和已建集中安置點續建安置。在中心村莊、已建安置點建設安置房,新老住戶總數達到一定規模的,視為集中安置。
(三)新建農村新型社區。結合鎮村綜合改革,利用撤鄉并鎮后的空閑用地規劃建設中心社區;結合村莊綜合整治、傳統村落保護提升,跨村、組聯合建設集中安置社區;依托各類產業園區、景區等產業基礎較好的地區,建設新型農村特色社區。新建農村新型社區執行鎮村改革相關規定。
(四)跨區域集中安置。對環境承載差、資源支撐弱、需要實施人口減量的縣區或縣域交界區,穩妥推進跨鎮、跨縣安置(具體辦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報省移民辦備案)。
第八條 規范分散安置。不具備集中安置條件的搬遷戶,可采取插花安置、梯次搬遷、投親靠友等方式,在有一定集聚規模、基礎及公共服務設施條件好、有增收致富條件的地方進行分散安置。各市應結合實際,制定分散安置規范管理辦法。
第九條 完善“交鑰匙”工程。對建檔立卡中的特困戶,通過“交鑰匙”工程實施住房兜底保障,由政府免費提供一定面積產權到戶的住房。新建的各類安置社區,應按實際需要配建一定比例的“交鑰匙”工程安置房,實行統規統建,統籌幫扶。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通過“一院兩制”等方式,探索移民搬遷“交鑰匙”工程與敬老院、養老機構等場所的有機結合,統籌解決特困群眾住房兜底保障與政策性兜底保障的有效銜接。
各縣(區)應制定“交鑰匙”工程安置方案,由市級人民政府審批后,報省國土資源廳、省民政廳備案。
第四章 安置房建設
第十條 安置房設計。確保質量安全,注重經濟適用,做到綠色美觀,在建房風格上體現歷史和地域文化特色。各地要參考省住建廳提供的相關建房圖集,搞好建筑設計。堅持統規統建為主,嚴格管理統規自建,全面做到以戶定建、以人定房。
第十一條 安置房面積。扶貧搬遷戶住房面積嚴格執行中央易地扶貧搬遷規定,人均不超過25平方米。特困戶的“交鑰匙”工程,原則每戶不超過60平方米;對家庭人口在3人以上的,縣區政府按照人均25平方米的標準,從實確定,但最大不超過100平方米。
避災、生態及其他類型的搬遷戶,在嚴格執行省定宅基地面積標準及建房補助標準不變的前提下,由搬遷對象根據家庭經濟狀況,堅持實用夠用,合理確定住房面積。
第十二條 安置房補助標準。堅持“同類對象標準相同”原則,分類確定到戶安置建房補助標準。同一對象屬多種類型的搬遷戶,就高不就低,只享受一項補助政策。各市應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到戶到人補助辦法,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
(一)扶貧搬遷建房補助標準。按照省扶貧辦、省發改委印發的《陜西省“十三五”易地扶貧搬遷工作實施方案》(陜扶辦發〔2016〕17號)執行。
(二)生態、地災、洪澇和責任人滅失的采煤塌陷區建房補助標準。集中安置的,每戶補助4.5萬元,選擇高層、小高層、多層進行樓房化安置的,每戶再給予0.5萬元的獎勵性補助;在農村分散安置的,每戶補助3萬元。
(三)其他搬遷建房補助標準。對重點鎮、文化旅游名鎮、特色小鎮、中心村莊、新型農村社區建設等涉及的搬遷,由各市、縣(區)政府依據財力狀況,自行確定具體補助標準。
第十三條 建房資金籌措。
(一)扶貧搬遷籌資渠道。按照《陜西省“十三五”易地扶貧搬遷工作實施方案》確定的標準和《陜西省“十三五”易地扶貧搬遷籌融資工作方案》確定的籌資渠道,由省財政廳、省扶貧辦、省發展改革委、省國土資源廳具體制定籌集、撥付、使用管理辦法。
(二)避災、生態搬遷籌資渠道。地災、洪災、生態和責任主體滅失的采煤塌陷區搬遷安置建房補助資金,通過爭取中央財政補助、省級財政直接投入或整合專項資金以及市縣財政分擔等渠道籌集。具體資金籌集、管理、撥付、使用以及各級財政承擔比例等由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另行制定辦法。
(三)其他搬遷籌資渠道。責任主體明確的采煤塌陷區安置建房補助資金,采取政府組織、企業投入、村組集體經濟組織補助和農戶自籌相結合的辦法籌措。具體資金管理辦法由各市確定。
工程移民搬遷安置建房補助資金,按工程建設單位與拆遷戶簽定的協議,由建房戶從建房補償中自籌。
城鎮化建設和鎮村綜合改革涉及的搬遷建房補助資金,采取市、縣(區)財政補助、整合相關城鎮化建設資金、土地增減掛鉤政策收益等辦法籌集。
對納入全省移民(脫貧)搬遷規劃實施同步搬遷的,市、縣政府可根據實際需要,按照省農發行相關金融支持政策,申請貸款資金。
第五章 基礎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
第十四條 建設標準。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質監局聯合制定集中安置規模分級標準,按照“小型保基本、中型保功能、大型全覆蓋”的要求,根據相關行業標準,建設集中安置區(點)基礎和公共服務設施。
第十五條 資金籌措。堅持統一規劃、各出其力、共建共享,統籌各類搬遷對象,分類型、多渠道籌措基礎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資金。
扶貧搬遷基礎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資金籌措使用,按陜扶辦發〔2016〕17號文件執行。
地災、洪災、生態和責任主體滅失的采煤塌陷區搬遷的基礎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資金,財政按每戶2萬元標準給予“小配套”設施建設補助,由縣(區)統籌使用;不足部分和“大配套”設施資金由縣(區)政府通過強化搬遷規劃與各類專項規劃對接、加強相關項目資金整合、統籌安排扶貧及其他搬遷基礎和公共服務設施等辦法籌措解決。省級各主管部門要搞好項目計劃下達和審查,優先安排集中安置社區配套設施建設項目,在集中安置社區相關項目未安排到位前,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不予審定和下撥相關項目資金。具體管理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省國土資源廳制定。
工程移民、責任主體明確的采煤塌陷區移民、城鎮化及鎮村綜合改革移民與各類搬遷對象統籌集中安置,安置社區基礎和公共服務設施共享共用的,由所在市政府根據工程類型和需求,確定籌資辦法。對吸納搬遷農戶進入城鎮落戶達到一定規模的,省財政從鼓勵農民進城有關資金中給予每戶1萬元的獎勵性補助,用于本地基礎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
第十六條 建設要求。堅持突出重點、統籌推進,按照堤防工程、護坡擋墻等安全類,路、電、水、訊等功能類,污水、垃圾處理等環保類的順序,安排基礎設施建設。根據群眾生產需要,可相應配套建設生產工具存儲用房。統籌醫療、教育、社區服務及文化、體育等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確保集中安置社區基礎完善、功能齊全。基礎和公共服務設施,小型集中安置社區原則上當年建設到位;中型集中安置社區在住房工程建成后2年內建設到位;大型集中安置社區在住房工程建成后3年內建設到位。
對靠近城鎮和中心村莊的集中安置社區,要充分利用現有設施,不搞重復建設。
第六章 規范管理
第十七條 總體規劃編制。依據“十三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系統對接城鄉建設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易地扶貧搬遷規劃、村莊布局規劃,以及交通、水利等專項規劃,科學編制移民(脫貧)搬遷規劃。強化規劃剛性約束,嚴格規劃執行。
第十八條 年度計劃確定。各縣(區)政府依據搬遷總體規劃和分步實施任務,組織國土資源、發展改革、扶貧等相關部門,擬定本行政區域年度扶貧搬遷和同步搬遷具體任務,經各市政府初審,報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級相關部門審核、報領導小組審定后,一次性下達,并作為資金撥付和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的依據。
第十九條 資金管理。按照分類籌措、依規撥付、專戶歸集、專款專用、封閉運行、強化監管的原則,管好用好各類移民搬遷資金。有關資金管理主體要利用共管賬戶對移民搬遷資金進行實時動態監控,確保資金規范、安全使用。審計部門應加強對市、縣移民搬遷政策、項目和資金管理及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監察機關要依規嚴肅查處貪污、挪用、擠占、截留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條 用地保障與規范。堅持應保盡保、節約集約、依法規范的原則,優先利用存量土地和增減掛鉤政策保障移民搬遷用地。需要安排新增建設用地的,實行計劃指標單列,優先保障。具體辦法由省國土資源廳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宅基地騰退復墾。農村宅基地嚴格按照一戶一宅、一宅一證、建新騰舊,先騰退后兌付補助的辦法,加快舊宅騰退。地災、洪災、采煤塌陷區搬遷戶,做到即建即搬即拆,其他安置對象過渡期不超過三年。騰退的宅基地按照“宜耕則耕、宜林則林、宜草則草”的原則,進行復墾或還林還草。
第二十二條 安置項目建設規劃。安置選址要嚴格做好地質、洪澇災害評估和環境影響評價等前期工作,避開地質災害易發區、洪澇災害威脅區、生態保護區和永久基本農田,靠近城鎮、園區和中心村,達到房產能升值、增收有保障、基礎配套強、公共服務好的要求,增強吸引力,實現可持續。安置項目建設要避免削山斬巖、填河改江、損壞植被,嚴防破壞生態環境。安置建設規劃編制的技術規范和審查辦法,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商省國土資源廳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安置社區項目管理。統規統建項目實行“一個安置社區、一個項目主體、一個項目法人”的管理辦法,嚴格實行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終結審計制。未經審核批準的項目不得開工建設,未經竣工決算審計的項目不得驗收和撥付全額工程款。統規自建和自主建設要納入移民搬遷安置項目管理,由縣(區)人民政府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 質量安全和工程造價管理。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強化質量安全監管,全面落實工程質量安全的五方責任主體(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勘察項目負責人、設計項目負責人、施工項目經理和監理總監)質量終身責任制,建立書面承諾制度、永久性標牌制度和信息檔案等制度。縣級政府是移民搬遷安置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管理主體,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認真履行監管責任,全程跟蹤監管。在確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的前提下,合理確定建設工程造價。有關具體規定由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和物價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信息化管理。建立移民搬遷對象到戶信息管理系統、搬遷指揮系統、查詢服務系統、監督考評系統。按照戶簽協議、村建冊、鎮建檔、縣(區)建庫、市建平臺、省建系統的要求,建立省、市、縣(區)、鎮(鄉)、社區(500戶以上)五級搬遷安置到戶信息管理體系,并與“扶貧開發信息系統”有效銜接,實現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六條 加強督查考核。采取日常督查和階段檢查、重點督促和全面考核相結合,強化督促考核。年度搬遷安置任務完成情況由國土部門牽頭,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審計、扶貧等相關部門參與,并引入第三方評估機制,進行嚴考實核。
第七章 相關服務
第二十七條 統籌解決增收脫貧問題。按照安居與樂業統籌、生產與生活同步的原則,由各級扶貧部門統籌協調,安排好搬遷脫貧與發展生產、生態補償、教育扶貧、保障兜底等脫貧措施,確保搬遷一戶、脫貧一戶、退出一戶,實現搬遷群眾在遷入地的經濟立足。
第二十八條 強化社區管理服務。按照搬遷安置社區的規模大小,分別設立獨立型、融合型、掛靠型等安置社區。各級組織部門要列出專項資金支持安置區陣地建設,指導建設安置社區黨組織。民政部門對新組建并達到一定規模的各類安置社區應予以登記認可,并按照社區進行管理。加強群眾自治組織建設,優化安置社區物業服務,確保搬遷群眾在安置區遇事有人管、就近可保障、公平享受基本公共服務。
第二十九條 加強鄉風文明建設。充分發揮基層組織的引領作用,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宣傳教育,幫助和引導搬遷群眾養成良好行為方式和生活習慣。經常性組織開展群眾文體娛樂活動,加深彼此了解,推動感情融合,親近鄰里關系,共建和諧文明、兼容并包的新家園,實現文化融合。
第三十條 切實保障權益。按照“搬出地管理林和地、遷入地管理房和人”的基本思路,保障搬遷戶在原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林地承包經營權及相關權益。鼓勵搬遷群眾在自愿、有償前提下,流轉承包地、林地經營權,具體辦法由省農業廳、省林業廳擬定。按照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規定,確保搬遷群眾在遷入地平等享有基本養老、低保、就業、就醫等社會保障和公民權利,公平參與基層組織建設,實現搬遷群眾在新安置社區的身份認同。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相關優惠政策繼續執行省政府辦公廳《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省移民搬遷安置稅費優惠政策的通知》(陜政辦發﹝2012﹞4號)。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所稱以上、以內,包括本數。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相關配套文件,由省移民搬遷領導小組、省級相關部門和省移民(脫貧)搬遷工作辦公室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以前政策、規定與本細則不符的,以本細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