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臨時用地性質
臨時用地是指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等臨時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構)筑物,使用后可恢復的土地(通過復墾可恢復原地類或者達到可供利用狀態)。臨時用地具有臨時性和可恢復性等特點,與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等無關的用地,使用后無法恢復到原地類或者復墾達不到可供利用狀態的用地,不得使用臨時用地。
二、臨時用地使用范圍
(一)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建設的直接服務于施工人員的臨時辦公和生活用房,包括臨時辦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務于工程施工的項目自用輔助工程,包括農用地表土剝離堆放場、材料堆場、制梁場、拌合站、鋼筋加工廠、施工便道、運輸便道、地上線路架設、地下管線敷設作業,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的取土場、棄土(渣)場等使用的土地。
(二)礦產資源勘查、工程地質勘查、水文地質勘查等,在勘查期間臨時生活用房、臨時工棚、勘查作業及其輔助工程、施工便道、運輸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氣資源勘查中鉆井井場、配套管線、電力設施、進場道路等鉆井及配套設施使用的土地。
(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臨時使用的土地。
此前,自然資源部印發的《關于規范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規定:制梁場、拌合站等難以恢復原種植條件的不得以臨時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可以建設用地方式或者臨時占用未利用地方式使用土地。
2022年8月2日,自然資源部印發的《關于積極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作出調整,規定:直接服務于鐵路工程施工的制梁場、拌合站,需臨時使用土地的,可以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
三、臨時用地使用期限
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臨時用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建設周期較長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使用的臨時用地,期限不超過四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臨時用地審批
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規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臨時用地審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的,由市級或者市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不得下放臨時用地審批權或者委托相關部門行使審批權。
五、臨時用地涉及的主要違法情形
1、查臨時用地是否存在非法批地行為。
是否符合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及相關規定的臨時用地使用范圍以及審批程序等。如在審批臨時用地中存在非法批地行為,由自然資源部門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依法查處。
2、查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是否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積處土地復墾費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查臨時用地到期是否交還土地。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一條規定: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
4、查是否按要求臨時用地規定進行復墾。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未完成復墾或者未恢復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罰,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代為完成復墾或者恢復種植條件。
- 整治設計部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