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快推進自然資源“兩統一”改革,貫徹落實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優化提升營商環境要求,省自然資源廳出臺了《關于推進規劃用地“多審合一、多證合一”改革的實施意見》,對我省規劃用地“多審合一、多證合一”改革的實施內容、審批權限、辦理流程等予以明確和細化。近日,綜合報批部組織學習該實施意見的要點。
將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合并,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不再單獨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有效期為三年,自批準之日起計算。
(一)辦理權限
1.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由現行的選址意見書核發機關負責辦理,用地預審審批層級與選址意見書不一致的,將用地預審審批層級調整與選址意見書審批層級一致。
2.跨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其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由共同的上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辦理。跨設區市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由項目所在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分別辦理。
3.用地預審權限在自然資源部的,自然資源部通過用地預審后,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向建設單位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報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與核準的建設項目,有關部門要求提供省自然資源廳核發建設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的,由省自然資源廳核發。
4.使用已經依法批準的建設用地進行建設的項目,不再辦理用地預審;需要辦理規劃選址的,由核發選址意見書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規劃選址情況進行審查,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
(二)辦理程序
1.建設單位向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用地預審與選址申請由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后向建設單位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
2.用地預審權限在自然資源部的,建設單位向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用地預審事項提出初審意見,報送省自然資源廳轉報自然資源部審批,其中跨設區市項目由省自然資源廳匯總設區市意見后報自然資源部審批。省、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規定在收到用地預審批復后,向建設單位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
3.自然資源部委托省自然資源廳預審的,建設單位向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用地預審事項提出初審意見,并報送省自然資源廳審批。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收到用地預審批復后,向建設單位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
(三)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材料清單
1、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申請表及申請報告;
2、項目建設依據;
3、項目用地邊界拐點坐標表及相應ARCGIS面文件;
4、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初審意見;
5、項目涉及敏感區域,需提交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出具的意見;
6、建設項目用地涉及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提供規劃修改方案(暨永久農田補劃方案);涉及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提供永久基本農田補劃方案及論證意見;涉及耕地踏勘的需提供建設項目占用耕地踏勘論證報告;涉及節地評價的需提供建設項目節地評價方案及專家論證意見;建設項目涉及生態保護紅線的,需提交項目涉及生態保護紅線專題論證及專家論證意見;
7、需要編制規劃選址論證報告的,應提交規劃選址論證報告;
8、標注項目用地范圍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土地利用現狀圖、城鄉規劃圖各 1 份,建設項目擬用地范圍的標準地形圖(采用 2000 國家大地坐標系);
9.土地分類面積表及項目TXT格式坐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