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永久基本農田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規定,基本農田,是指按照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2008年,中共十七屆三中全會提出“永久基本農田”概念,即無論什么情況下都不能改變其用途,不得以任何方式挪作它用的基本農田;2019年修正《土地管理法》,從法律層面將“基本農田”改稱“永久基本農田”,主要是體現國家對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的重視。但實際上在符合規定情形下,永久基本農田也是可以占用和調整的。
2019年10月24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劃定落實三條控制線的指導意見》(廳字【2019】48號)提出:永久基本農田是為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和重要農產品供給,實施永久特殊保護的耕地。
《土地管理法》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永久基本農田一般應當占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體比例由國務院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實際情況規定。
1.重大建設項目
2023年6月13日,自然資源部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資發〔2023〕89號),最新明確了占用永久基本農田重大建設項目范圍:
(1)黨中央、國務院明確支持的重大建設項目(包括黨中央、國務院發布文件或批準規劃中明確具體名稱的項目和國務院批準的項目);
(2)中央軍委及其有關部門批準的軍事國防類項目;
(3)納入國家級規劃(指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頒布)的機場、鐵路、公路、水運、能源、水利項目;
(4)省級公路網規劃的省級高速公路項目;
(5)按《關于梳理國家重大項目清單加大建設用地保障力度的通知》(發改投資〔2020〕688號)要求,列入需中央加大用地保障力度清單的項目;
(6)原深度貧困地區、集中連片特困地區、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省級以下基礎設施、民生發展等項目。
重大建設項目直接相關的改路改溝改渠和安置用地與主體工程同步報批。其中,主體工程允許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改路、改溝、改渠等如確實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在嚴格論證前提下可以申請占用,按要求落實補劃任務。
鐵路項目已批準的初步設計明確的“四電”工程(通信工程、信號工程、電力工程和電氣化工程),主體工程允許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或生態保護紅線的,“四電”工程在無法避讓時可以申請占用。
2.生態用地
《關于加強和改進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1號)規定:
黨中央、國務院確定建設的重大生態建設項目,確實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按有關要求調整補劃永久基本農田和修改相應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省級人民政府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提出具有國家重大意義的生態建設項目,經國務院同意,確實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按照有關要求調整補劃。
3.探礦采礦
《關于加強和改進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1號)規定:
石油、天然氣、頁巖氣、煤層氣等油氣戰略性礦產的地質勘查,經批準可臨時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布設探井。在試采和取得采礦權后轉為開采井的,可直接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手續,按規定補劃永久基本農田。
煤炭等非油氣戰略性礦產,礦業權人申請采礦權涉及永久基本農田的,根據露天、井下開采方式實行差別化管理。對于露天方式開采,開采項目應符合占用永久基本農田重大建設項目用地要求;對于井下方式開采,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生態保護修復方案應落實保護性開發措施。井下開采方式所配套建設的地面工業廣場等設施,要符合占用永久基本農田重大建設項目用地要求。
主要法律政策目錄
(1)《土地管理法》
(2)《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3)《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4)《國土資源部全面實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的通知》(國土資規〔2018〕1號)
(5)《關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農田重大建設項目用地的預審的通知》(自然資規〔2018〕3號)
(6)《關于加強和改進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1號)
(7)《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劃定永久基本農田儲備區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辦函〔2019〕343號)
(8)《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堅決制止耕地“非農化”行為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0〕24號)
(9)《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防止耕地“非糧化”穩定糧食生產的意見》(國辦發〔2020〕44號)
(10)《關于嚴格耕地用途管制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發〔2021〕166號)
(11)自然資源部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資發〔2023〕89號)
(12)《關于加強用地審批前期工作積極推進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的通知》(自然資發〔2022〕13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