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土地復墾條例》《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加強和改進永久基本農田
保護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0581號)、《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資規〔2021〕2號)、《自然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資發058〔2023〕89號)等有關規定:臨時用地是指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等臨時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構)筑物,使用后可恢復的土地(通過復墾可恢復原地類或者達到可供利用狀態)。臨時用地使用后無法恢復到原地類或者復墾達不到可供利用狀態的用地,不得使用臨時用地。
一、臨時用地使用范圍
(1)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建設的直接服務于施工人員的臨時辦公和生活用房,包括臨時辦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務于工程施工的項目自用輔助工程,包括農用地表土剝離堆放場、材料堆場、制梁場、拌合站、鋼筋加工廠、施工便道、運輸便道、地上線路架設、地下管線敷設作業,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的取土場、棄土(渣)場等使用的土地。
(2)礦產資源勘查、工程地質勘查、水文地質勘查等,在勘查期間臨時生活用房、臨時工棚、勘查作業及其輔助工
程、施工便道、運輸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氣資源勘查中鉆井井場、配套管線、電力設施、進場道路等鉆井及配套設
施使用的土地。
(3)依據自然資源部、國家文物局印發的《自然資源部國家文物局關于在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和實施中加強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管理的指導意見》(自然資發〔2021〕41號)規定的考古和文物保護工地建設臨時性保護設施、工地安全設施、后勤設施。
(4)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臨時使用的土地。
二、臨時用地選址
應科學合理選址,節約集約用地,盡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確實難以避讓耕地的,在生產建設過程中,必須開展耕作層剝離,及時將耕作層的熟土剝離并堆放在指定地點,用于土地復墾和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同時應將農用地表土剝離堆放場用地一并納入臨時用地申請范圍。臨時用地原則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確需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必須能夠恢復原種植條件,并符合《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加強和改進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1號)中申請條件、土壤剝離、復墾驗收等有關規定。
制梁場、拌合站等難以恢復原種植條件的一般不得以臨時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直接服務于鐵路、公路、水利工程施工的制梁場、拌合站,需臨時使用土地的,其土地復墾方案通過論證,業主單位簽訂承諾書,明確了復墾完成時限和恢復責任,確保能夠恢復種植條件的,可以占用耕地,但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
三、臨時用地使用期限
臨時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建設周期較長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施工使用的臨時用地,期限不超過四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臨時用地審批權限
臨時用地不涉及使用(占用)耕地永久基本農田或生態保護紅線的,由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審批;涉及使用(占用)耕地、永久基本農田或生態保護紅線的,由州(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審批。臨時用地審批權不得下放或委托相關部門審批。城鎮開發邊界內使用臨時用地的,可以一并申請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和臨時用地審批,具備條件的還可以同時申請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一并出具相關批準文件。油氣資源探采合一開發涉及的鉆井及配套設施建設用地,可先以臨時用地方式批準使用,勘探結束轉入生產使用的,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不轉入生產的,油氣企業應當完成土地復墾,按期歸還。
四、臨時用地復墾
臨時用地申請人應當依據州(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的選址范圍,編制臨時用地土地復墾方案報告書或土地復墾方案報告表,由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審核。申請使用的臨時用地位于項目建設用地報批時已批準土地復墾方案范圍內的,不再重復編制土地復墾方案報告書或土地復墾方案報告表。臨時用地使用人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土地復墾。因氣候、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復墾的,應在復墾期限即將到期兩個月內提出延長申請,經批準后可適當延長復墾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