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形下可以申請使用臨時用地?
臨時用地是指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等臨時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構)筑物,使用后可恢復(通過復墾可恢復原地類或者達到可供利用狀態)的土地。建設項目施工或者地質勘查過程中需要臨時使用土地時可以申請。例如,施工人員需要臨時使用的辦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地表土剝離堆放場、材料堆場、便道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取土場;地質勘查過程中鉆井井場、配套管線、電力設施等配套設施使用的土地。臨時用地具有臨時性和可恢復性等特點,與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等無關的用地,使用后無法恢復成原地類或者復墾達不到可供利用狀態的用地,不能使用臨時用地。
二、臨時用地的范圍有哪些?
根據《土地管理法》和《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資規〔2021〕2號),臨時用地的范圍包括:
(1)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建設的直接服務于施工人員的臨時辦公和生活用房,包括臨時辦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務于工程施工的項目自用輔助工程,包括農用地表土剝離堆放場、材料堆場、制梁場、拌合站、鋼筋加工廠、施工便道、運輸便道、地上線路架設、地下管線敷設作業,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的取土場、棄土(渣)場等使用的土地。
(2)礦產資源勘查、工程地質勘查、水文地質勘查等,在勘查期間臨時生活用房、臨時工棚、勘查作業及其輔助工程、施工便道、運輸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氣資源勘查中鉆井井場、配套管線、電力設施、進場道路等鉆井及配套設施使用的土地。
(3)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臨時使用的土地。
三、應當履行什么審批手續?
因臨時用地不改變土地使用性質和土地權屬,主要是經濟補償和使用后土地的恢復等問題,新《土地管理法》規定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不必報人民政府批準。需要使用臨時用地的單位,應當向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臨時用地審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的,由市級或者市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申請臨時用地需要提供臨時用地申請書、臨時使用土地合同、項目建設依據文件、土地復墾方案報告表、土地權屬材料、勘測定界材料、土地利用現狀照片及其他必要的材料。臨時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建設周期較長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使用的臨時用地,期限不超過四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城鎮開發邊界內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期限應當與臨時用地期限相銜接。臨時用地使用期限,從批準之日起算。臨時用地應在使用期滿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土地復墾,其中占用耕地的應當恢復種植條件。
另外,根據現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的土地,屬于先行臨時使用土地,并未規定需要辦理審批手續,災后恢復原狀并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
四、如何簽訂臨時用地合同和給予補償?
臨時用地合同是約定土地所有權人和臨時用地的使用權人的權利、義務的協議。因此,臨時用地有一些要求:例如,臨時用地的用途、使用期限、使用后的恢復措施、土地補償都必須通過合同雙方約定,符合法律規定,并嚴格執行。關于臨時用地的補償標準,一般由土地所有權人和臨時用地者雙方通過臨時用地合同約定。如果使用的是國有土地,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代表政府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合同并按合同的要求支付臨時用地補償費。如果使用的是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代表所有者與臨時用地使用者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并收取臨時用地補償費。
五、如何使用臨時用地?
臨時使用土地者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能將臨時用地改為永久建設用地。不得建永久性的建筑物及其他設施。使用結束后,將在土地上臨時建設的設施全部拆除,恢復土地的原貌,并交還給原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即原土地的用途屬建設用地的仍為建設用地,原來為農用地的仍為農用地。臨時使用農用地的無須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使用結束后,使用者應當負責恢復原貌,并交還原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所有者。從這個角度上講,原為農用地的臨時用地,臨時土地者不得改為永久建設用地。另一方面,原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所有者也不得同意將該土地用于永久建設用途。雙方簽訂的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期限等應符合法律規定,否則會因違法導致合同無效。
六、臨時用地可以使用多長時間?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臨時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防止臨時用地期限過長,會使臨時用地改為實際上的建設用地,并使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實際上失去使用權。但一些工程施工,兩年內無法完成,可能需要五年或更長時間,因此,《土地管理法》對臨時用地的期限規定,使用了“一般不超過”兩年這樣的表述。臨時用地確需超過兩年的,必須經過批準,通過雙方的合同約定,或兩年后重新辦理臨時用地手續。特別要防止借臨時用地之名,行建設占用 之實,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建設周期較長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使用的臨時用地,期限不超過四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七、臨時用地可以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嗎?
《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加強和改進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1號)規定,臨時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用地、選址確實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在不修建永久性建(構)筑物、經復墾能恢復原種植條件的前提下,土地使用者按法定程序申請臨時用地并編制土地復墾方案,經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可臨時占用,并在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一般不超過兩年,同時,通過耕地耕作層土壤剝離再利用等工程技術措施,減少對耕作層的破壞。《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資規〔2021〕2號)規定:臨時用地確需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必須能夠恢復原種植條件,并符合《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關于加強和改進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1號)中申請條件、土壤剝離、復墾驗收等有關規定。臨時用地到期后土地使用者應及時復墾恢復原種植條件,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等相關主管部門開展土地復墾驗收,驗收合格的,繼續按照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和管理;驗收不合格的,責令土地使用者進行整改,經整改仍不合格的,按照《土地復墾條例》規定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使用繳納的土地復墾費代為組織復墾,并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等相關主管部門開展土地復墾驗收。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對在臨時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構)筑物或其他造成無法恢復原種植條件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理;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臨時用地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通過日常檢查、年度衛片執法檢查等,及時發現并糾正臨時用地中存在的問題。另外,《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資規〔2021〕2號)規定:制梁場、拌合站等難以恢復原種植條件的不得以臨時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可以建設用地方式或者臨時占用未利用地方式使用土地。
八、違反臨時用地有關規定面臨什么處罰?
一是對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以及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可依據《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規定給予處罰。依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違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積處土地復墾費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是不履行復墾義務的。現《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恢復種植條件。不按期履行復墾義務的,可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和《土地復墾條例》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依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未完成復墾或者未恢復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罰,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代為完成復墾或者恢復種植條件。
三是對在臨時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自然資源部門可依據《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立案查處。
九、臨時用地上圖入庫要求
1.臨時用地上圖入庫要求:各省(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指導市、縣,在臨時用地經依法批準后20個工作日內,通過系統將臨時用地信息上圖入庫。臨時用地日常監管和土地衛片執法、自然資源督察、國土變更調查等工作中涉及臨時用地的,以系統信息為基本依據。系統中沒有上圖入庫信息的,不予認可為臨時用地;上圖入庫信息經查核,不屬于臨時用地的,及時指出,整改處理。上圖入庫的臨時用地范圍,是在農用地或未利用地上的臨時用地,經依法批準的國有或集體建設用地上臨時使用土地的,不納入上圖入庫范圍。
2.存量臨時用地信息補錄要求:按照2號文件規定,2022年1月1日起新發生的臨時用地應當全部上圖入庫。對于此前發生的存量臨時用地,區分情形后補錄信息。以2021年國土變更調查認定的臨時用地圖斑為底數,由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臨時用地現狀分類研究處置,該上圖入庫的及時補充上圖入庫。屬于本通知下發前臨時用地已使用完畢、并完成復墾且驗收合格的,不再補錄信息;屬于目前仍在規定的使用期內使用或復墾期限內未復墾的臨時用地,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在2023年底前將臨時用地信息在系統中上圖入庫,完整填報相關批準文件、合同、影像資料、土地復墾方案(報告書或報告表)、耕地與其他地類矢量數據、土地復墾驗收資料、土地復墾費用預存及使用情況等信息;屬于超出規定使用期限仍在使用或未復墾的,補錄信息后,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督促限期整改,嚴格按照臨時用地規定履行復墾義務;屬于實際已經修建永久性建(構)筑物的,臨時用地不再補錄信息,由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建立臺賬,納入違法用地進行處理。
十、臨時用地政策銜接要求
現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修訂頒布前,已經批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臨時用地,使用期限已超過2年又確需繼續使用的,在不改變用地位置、不擴大用地規模的條件下,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可以繼續使用,但總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四年。批準繼續使用的臨時用地信息應通過系統填報并予標注。
能源基礎設施建設中,油氣探采合一開發涉及的鉆井及配套設施依據2號文件審批的臨時用地,使用期限不超過四年。油氣企業在勘探結束轉入開采的,應及時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建設用地經依法批準后,不再進行土地復墾,相關土地復墾費用退回。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建設用地手續的,按違法用地處理。
對于占用耕地以外其他地類的臨時用地,在規定的使用期限內,在不改變用途和范圍的前提下,經臨時用地原審批機關批準,可以確定給其他建設作為臨時用地使用,但必須確保土地復墾義務履行到位。
在確保臨時用地土地復墾落實的前提下,地方可以探索使用銀行保函預存土地復墾費用,減輕企業資金壓力。
十一、臨時用地最新監管要求
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檢查把關臨時用地上圖入庫信息,確保信息填報及時準確,對于信息補錄、修改量大且排在本省份前列的市(縣),及時提出整改要求;定期梳理分析單個項目臨時用地規模明顯偏大、未按期完成土地復墾等異常情形,監督臨時用地審批信息公示情況,及時發現苗頭性問題并督促整改;監督管理中,發現違法違規審批臨時用地或者批后改變臨時用地用途修建永久性建(構)筑物等問題的,要嚴肅依法依規進行查處,并在系統中核銷臨時用地信息。部將加強臨時用地日常監督抽查,督促整改存在的問題,對于問題突出的省份公開通報。
十二、臨時用地涉及的幾個問題
一是復墾保證金問題。《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按照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要求,與損毀土地所在地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雙方約定的銀行建立土地復墾費用專門賬戶,按照土地復墾方案確定的資金數額,在土地復墾費用專門賬戶中足額預存土地復墾費用。預存的土地復墾費用遵循“土地復墾義務人所有,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監管,專戶儲存專款使用”的原則。
二是耕地占用稅問題。《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土地復墾義務人將生產建設活動損毀的耕地、林地、牧草地等農用地復墾恢復為原用途的,可以依照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憑驗收合格確認書向所在地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出具退還耕地占用稅意見的申請。經審核屬實的,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十五日內向土地復墾義務人出具意見。土地復墾義務人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意見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退還耕地占用稅手續。
三是轉讓出租問題。《關于規范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規定:臨時用地使用人應當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轉讓、出租、抵押臨時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