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科學、有效地組織實施土地調查,保障土地調查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及時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制定土地調查條例。
其目的是全面查清土地資源和利用狀況,掌握真實準確的土地基礎數據,為科學規劃、合理利用、有效保護土地資源,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提供依據,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國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每10年進行一次全國土地調查;根據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每年進行土地變更調查。
條例中提出土地調查包括下列內容:
(一)土地利用現狀及變化情況,包括地類、位置、面積、分布等狀況;
(二)土地權屬及變化情況,包括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狀況;
(三)土地條件,包括土地的自然條件、社會經濟條件等狀況。
在進行土地利用現狀及變化情況調查時,應當重點調查基本農田現狀及變化情況,包括基本農田的數量、分布和保護狀況。
土地調查采用全面調查的方法,綜合運用實地調查統計、遙感監測等手段。
條例中規定土地調查人員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恪守職業道德,具有執行調查任務所需要的專業知識。 土地調查人員應當接受業務培訓,經考核合格領取全國統一的土地調查員工作證。各地方、各部門、各單位的負責人不得擅自修改土地調查資料、數據,不得強令或者授意土地調查人員篡改調查資料、數據或者編造虛假數據,不得對拒絕、抵制篡改調查資料、數據或者編造虛假數據的土地調查人員打擊報復。
土地調查形成下列調查成果:
(一)數據成果;
(二)圖件成果;
(三)文字成果;
(四)數據庫成果。
土地調查成果實行逐級匯交、匯總統計制度。 土地調查數據的處理和上報應當按照全國土地調查總體方案和有關標準進行。
須指出的是,土地調查成果應當嚴格管理和規范使用,不作為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調查對象實施行政處罰的依據,不作為劃分部門職責分工和管理范圍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