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施農業是農村農業生產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農業現代化水平不斷提升,設施農業生產日益增多。因此,對于設施農業用地空間的管制需要更加嚴格的制度和政策保障。
2007年,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220號)指出,畜禽舍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按照農用地管理,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設施、飼料儲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屬設施,屬于永久性建(構)筑物,其用地比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需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禁止占用基本農田。
2010年,國土資源部、農業部發布《關于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55號)首次提出了設施農業用地分為生產設施用地、附屬設施用地兩大類,明確了相應的用地范圍及標準、嚴禁占用基本農田規定,確定了設施農業用地由縣級國土部門和農業部門負責備案。
2014年,國土資源部 農業部發布《關于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127號),將設施農業用地分為生產設施用地、附屬設施用地、配套設施用地,明確提出對于平原地區從事規模化糧食生產涉及的配套設施建設,選址確實難以安排在其他地類上、無法避開基本農田的,經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部門組織論證確需占用的,可占用基本農田。
2019年,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4號,以下簡稱4號文)明確指出,設施農業用地種植設施不破壞耕地耕作層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不需補劃;破壞耕地耕作層,但由于位置關系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允許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但必須補劃。養殖設施原則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農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農田確實難以避讓的,允許使用但必須補劃。
2020年,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設施農業用地上圖入庫有關事項的通知》(自然資辦函〔2020〕1328號)明確要求,自然資規〔2019〕4號文件出臺后新建或在建的設施農業用地,原則上在2020年底前全部在設施農業用地監管系統上圖入庫;4號文件出臺前已建的設施農業用地,原則上在2021年6月30日前全部上圖入庫。
2021年,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嚴格耕地用地管制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發〔2021〕166號,以下簡稱166號文)明確:嚴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建設畜禽養殖設施、水產養殖設施和破壞耕作層的種植業設施。自文件發布后,原則上新上的設施農業用地將不能再使用永久基本農田。
文件要求:縣級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鄉鎮政府要將設施農業用地納入日常監督檢查范圍,形成聯動工作機制;市級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設施農業用地使用情況核查,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督促縣(市、區)依法依規整改;省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通過各種技術手段進行設施農業用地監管,不定期組織開展核查;各市自然資源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可結合地方實際,進一步明確保障措施和具體實施要求,細化操作辦法,規范設施農業用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