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概念
農村建設用地分為三類:1.公益性公共設施用地(如村委會、鄉村大舞臺、廣場、村衛生室、通村道路等建設用地);2.村民宅基地;3.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是指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并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
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概念及其權能:
是農民集體以土地所有者身份通過公開方式,依法將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一定期限內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等有償方式交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并以書面合同約定與土地使用者權利義務的行為。
其權能參照國有建設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同等入市、同權同責同價。出讓年限、出讓價格、用地監管參照國有建設用地確定,可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可依法轉讓、可辦理抵押貸款或融資,如因集體發展需要收回使用權同樣參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規定進行補償。
三、入市的積極意義: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可以盤活存量土地資源,使之更加有效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強土地供給能力,同時可實現“政府有收益、鄉村振興有保障、農民得實惠”的多方共贏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