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保護的基本內容是:水資源開發生態保護、礦產資源開發生態保護、旅游資源開發生態保護以及生物多樣性保護。保持流域、區域生態平衡,減輕自然災害,確保國家和地區生態安全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的特定保護區域。
隨著國家主體功能區劃的實施,重要生態功能區補償制度已經成為我國生態補償制度體系最為重要的組成部分之一。
生態保護補償,是指通過財政縱向補償、地區間橫向補償、市場機制補償等機制,對按照規定或者約定開展生態保護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補償的激勵性制度安排。可以采取資金補償、對口協作、產業轉移、人才培訓、共建園區、購買生態產品和服務等多種補償方式。
財政縱向補償;在依法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等生態功能重要區域以及對開展重要生態環境要素保護的單位和個人,包括了八大領域予以補償:1.森林;2.草原;3.濕地;4.荒漠;5.海洋;6.水流;7.耕地;8.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的水生生物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等其他重要生態環境要素。
地區間橫向補償;根據生態保護實際需要分四種類型區域開展:
1.江河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所在區域;
2.重要生態環境要素所在區域以及其他生態功能重要區域;
3.重大引調水工程水源地以及沿線保護區;
4.其他按照協議開展生態保護補償的區域。
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加強和規范生態保護補償,2024年4月10日,中共中央 國務院發布《生態保護補償條例》將在2024年6月1日起實施。該條例使我國生態保護法制化不斷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