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風力發電的發展趨勢
近年來,我國加快構建清潔低碳能源體系,清潔能源和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逐步提高。風電作為清潔能源,在我國能源結構調整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十四五”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提出,大力提升風力發電規模、有序發展海上風電。
二、發展階段
我國并網風電發展可分為三個階段。2006年以前是起步探索階段。2006年至2020年是規模化發展階段,2013年至今我國風電新增裝機和累計裝機均穩居全球首位。“十四五”時期,在“雙碳”目標指引下,風電正邁向高質量躍升發展新階段。
三、風力發電的用地特征
1)占地面積大、單個機樁比較分散,規模性效益又要求成片布局。
2)選址要求比較高。要求風力資源豐富,與城市距離適中。
3)涉及到的用地情況復雜,審批手續繁瑣。項目建設層面可細分為風電機組用地、永久設施用地(管理區及升壓站)、同時還涉及到送電線路用地及進場道路用地;在土地審批層面涉及林地、牧草地等不同土地性質及國有、集體兩種不同的權屬情況。審批涉及土地、林業、環保等。
四、風力發電項目實踐中涉及到的用地問題
1、集體土地租賃問題
風電場占用集體土地,可以通過同村集體簽訂租賃合同方式解決土地使用權問題。
2、國有土地租賃、出讓、劃撥問題
對于國有未利用地,根據國土資規[2015]5號文,投資人可與當地國土資源局簽訂相關租賃協議。若項目占用非國有未利用地或者地方主管部門明確要求辦理建設用地手續的,投資人應當完成項目選址、土地預審、土地征收等相關手續。
若項目用地系出讓,投資人應當與市縣土地主管部門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
若項目用地系劃撥,應取得由市縣土地主管部門核發的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從而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書,并及時申報不動產權證。
3、未批先建問題
該行為實際系非法利用土地,面臨遭受行政處罰的風險。建議投資人盡量在取得相關批文后開始施工建設或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4、林地占用問題
根據《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Ⅰ級、Ⅱ級、Ⅲ級保護林地不被允許用于風電項目建設,同時電力線性工程不得使用Ⅱ級保護林地中的有林地。
建設項目占用林地,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5、草地占用問題
《草原法》第三十八條“進行礦藏開采和工程建設,應當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確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草原法》第三十九條“因建設征收、征用集體所有的草原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給予補償;因建設使用國家所有的草原的,應當依照國務院關規定對草原承包經營者給予補償。因建設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應當交納草原被恢復費。”
國有草原如存在承包關系的,需根據當地標準支付牧民安置費(補償費)。風電投資人應取得相關牧民收取安置費的回執,以規避后期潛在的糾紛。
6、管理區及升壓站用地問題
鑒于升壓站和管理區均為永久性建筑物,應當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涉及林地、草地、農用地的,應辦理農轉用手續。若投資人未辦理轉用手續擅自使用建設的,將面臨限期拆除或沒收建筑物并被處以行政處罰及罰款的風險。
7、進場道路用地問題
1)政府、企業合作模式
該種情況主要出現在大型的風電基地,由當地政府修建道路,費用由園區內的企業按約定(如各自項目容量等)分擔成本。一般來說,此種情況只需把握好相關協議的具體約定,內部風險評估通過即可。
2)與土地所有權人或用益物權人簽訂協議模式
該種情況主要出現在進場道路通過村集體土地時,此時一般由投資人與鄉政府或村委會達成約定,由投資人出資修建道路,產權歸于村集體,建成后由投資人免費使用或者租賃使用。
8、臨時用地問題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在風電項目建設過程中,若需要臨時使用土地以便工程施工的,應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臨時用地手續,涉及草地、林地的,應同時向相應主管部門報批,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