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來中央、地方主管部門加大了對臨時用地的監(jiān)管力度,因此本文立足風電光伏項目建設對臨時用地的需求,全面梳理、闡述了新能源企業(yè)臨時用地的合規(guī)要點和實務建議,值得風電、光伏項目管理、運營、建設單位著重關注。
對于風電項目臨時用地,《電力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風電場)》明確風電機組拼裝、安裝場用地,采用直埋電纜敷設方式的集電線路、施工期施工道路、施工臨時辦公生活設施、施工加工場、砂石料堆放場等均可申請臨時用地,不占用建設用地指標。對于光伏項目臨時用地,由于原國土資源部2015年12月發(fā)布的《光伏發(fā)電站工程項目用地控制指標》已過5年有效期,自然資源部2022年12月發(fā)布的《光伏發(fā)電站工程項目用地控制指標》(報批稿)目前尚未發(fā)布正式文件,因此結合光伏項目用地特點以及臨時用地管理規(guī)定,可以基本確定施工期施工道路、采用直埋電纜敷設方式的集電線路以及與施工相關的辦公性生活用房、堆料場等可依法辦理臨時用地申請。風電光伏項目臨時用地的具體范圍如下圖所示:
(一)依法辦理臨時用地審批
根據(jù)《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草原法》第四十條、《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及“2號文”等相關規(guī)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臨時用地審批,該審批權不得下放或者委托給相關部門。特別地,如果臨時用地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的,應由市級或者市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審批;需要臨時占用林地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批準;需要臨時占用草原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需要臨時占用濕地及自然保護地的,應當提交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需要注意的是,實踐中風電光伏項目用地可能面臨自然資源部與林草局等其他部門對項目所涉土地類型認定不一的情形。
(二)在法定期限內使用臨時用地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臨時使用用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锻恋毓芾矸▽嵤l例》第二十條進一步明確,“建設周期較長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施工使用的臨時用地,期限不超過四年,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同時,《草原法》第四十條、《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guī)定,臨時占用林地、草原的期限為“不得”超過二年,占用期滿用地單位必須恢復草原植被或恢復林業(yè)生產條件。風電光伏項目屬于《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建設周期較長的能源建設項目,故適用臨時用地期限延長的特殊規(guī)定,但使用林地、草地的期限并未相應延長,使用期限仍不能超過兩年。企業(yè)應根據(jù)項目涉及的臨時用地土地類型,明確土地使用期限(如下圖所示),并辦理相應審批手續(xù)和延期手續(xù)。臨時用地使用期限,從批準之日起算。
(三)依照法定方式取得臨時用地
根據(jù)《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和“2號文”的規(guī)定,臨時用地申請人應當根據(jù)土地權屬,與權利人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臨時用地為國有土地的,臨時用地申請人與該地塊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合同,土地權屬不確定的,與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臨時用地為集體土地的,臨時用地申請人與該地塊所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合同。涉及承包土地(包括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應當征得承包權人同意;涉及其他方式經營國有農用地的,應當征得經營權人同意。臨時用地使用人應當在簽訂合同時與土地權利人明確臨時用地的地點、四至范圍、面積和現(xiàn)狀地類,以及臨時使用土地的用途、使用期限、土地復墾標準、補償費用和支付方式、違約責任,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臨時用地的補償費用一般包括土地補償費、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具體費用應當根據(jù)地上實際情況,參照相關補償標準,由臨時用地使用人與土地權利人協(xié)商確定。
(四)履行臨時占用耕地的復墾義務
基于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我國對建設項目使用耕地設置了較為嚴格的要求,在臨時用地方面,賦予了土地使用人嚴格的土地復墾責任。建設單位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把握臨時用地復墾的合規(guī)要求:一般原則:“2號文”規(guī)定,臨時用地期滿后應當拆除臨時建(構)筑物,使用耕地的應當復墾為耕地,確保耕地面積不減少、質量不降低;使用未利用地的,對于符合條件的鼓勵復墾為耕地。復墾主體:根據(jù)《土地復墾條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臨時占用所損毀的土地,應當按照“誰損毀,誰復墾”的原則,由土地復墾義務人(臨時用地使用人)負責復墾。